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7號
PTDV,106,重訴,97,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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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劉沛霖
被   告 鍾瑞嶂
      林曉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
本件原告劉沛霖與被告鍾瑞嶂林曉晃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0,71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615元。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於106 年6 月29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327 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10內補繳納裁判費,詎原告於106 年7 月5 日收 受前揭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 及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附卷可憑,故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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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