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社區管理服務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176號
SLDV,89,訴,1176,20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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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原   告 宏邑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世美    
  被   告 至善天下社區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二○二號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欣正    
右當事人間給付社區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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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