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9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諶彥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三、提出清晰退票理由單到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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