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396號
TPDV,104,司促,17396,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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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余豆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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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