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353號
TPDV,104,司促,17353,201509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蔓輿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俐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壹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蔓輿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