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結清銀行帳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257號
SLDV,89,補,257,20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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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凱悅溫泉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麗卿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協同辦理結清銀行帳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肆仟柒佰貳拾壹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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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