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凱悅溫泉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麗卿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協同辦理結清銀行帳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肆仟柒佰貳拾壹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