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新花園米蘭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辜鐘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坤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坤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邱坤男之建物謄本(
建物座落新北市○○區○○街00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