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304號
TPDV,104,司促,17304,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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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玥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主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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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