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300號
TPDV,104,司促,17300,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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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莫 凡
      莫正凝
      劉秋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捌佰叁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7300號)
  (一)緣債務人莫凡於民國96年間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莫正凝劉秋媚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386,98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莫凡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314,83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
  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莫正凝劉秋媚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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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