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299號
TPDV,104,司促,17299,201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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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玹睿林峯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林䜢照或林峯照),並提出其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簽訂貸款契約書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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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