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玹睿、林峯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林䜢照或林峯照),並提出其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簽訂貸款契約書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