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241號
TPDV,104,司促,17241,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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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鴻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三二三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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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