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鴻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三二三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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