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慶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一、債務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