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217號
TPDV,104,司促,17217,201509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慶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一、債務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