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政大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幸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淑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康淑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康淑芬之建物謄本(
建物座落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6 樓)。
三、請提出證物欄所列之存證信函影本、臺北市政府函影本。
四、請提出積欠管理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