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207號
TPDV,104,司促,17207,201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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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冠宇(即顏玉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蕭欣怡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玉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
  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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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