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冠宇(即顏玉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蕭欣怡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玉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
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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