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190號
TPDV,104,司促,17190,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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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孟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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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