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
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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