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053號
TPDV,104,司促,17053,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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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祚茂林閔浩黃柏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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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