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亦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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