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042號
TPDV,104,司促,17042,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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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魯柏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冶實業有限公司鮑鴻智即順驛商行、鲍
鴻智即巨峯行鮑鴻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本票發票人僅為「鴻冶實業有限公司鮑鴻智」,「鮑鴻
  智即順驛商行鲍鴻智即巨峯行」非發票人,請陳明對鮑鴻
  智即順驛商行鲍鴻智即巨峯行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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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