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魯柏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冶實業有限公司、鮑鴻智即順驛商行、鲍鴻智即巨峯行、鮑鴻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查本票發票人僅為「鴻冶實業有限公司、鮑鴻智」,「鮑鴻 智即順驛商行、鲍鴻智即巨峯行」非發票人,請陳明對鮑鴻 智即順驛商行、鲍鴻智即巨峯行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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