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祺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穎慧(即王賢台之繼承人)、王穎霖(即
王賢台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謄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
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
查資料。
四、提出繼承系統表。
五、提出相關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