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015號
TPDV,104,司促,17015,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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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工隆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捌佰貳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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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隆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