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小岷(原名周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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