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李水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覺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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