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441號
SLDV,88,重訴,441,200101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主參加原告 詹順貴律師即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林曉晴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即本訴原告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林青賢
  即本訴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即本訴原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法定代理人 高邦基
  本訴參加人 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訴參加人 慶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訴參加人 資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
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

1/1頁


參考資料
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