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1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寶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所提出陳報狀未蓋公司大小印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