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794號
TPDV,104,司促,16794,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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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建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零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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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