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家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緯剛
楊尚豪
一、債務人連緯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玖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連緯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楊尚豪清償之。
二、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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