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759號
TPDV,104,司促,16759,201509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家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緯剛
      楊尚豪
一、債務人連緯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玖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連緯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楊尚豪清償之。
二、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