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736號
TPDV,104,司促,16736,201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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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欽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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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