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736號
TPDV,104,司促,16736,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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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欽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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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