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柏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嘉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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