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674號
TPDV,104,司促,16674,201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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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閔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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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