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648號
TPDV,104,司促,16648,201509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悠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請求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