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悠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請求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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