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宋明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NURAL INDA BT WASWADMUNALIM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提出相對人之居留證影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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