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520號
TPDV,104,司促,16520,201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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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NURAL INDA BT WASWADMUNALIM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之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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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