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清
即債務人 何安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安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何安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何安莉之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