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聯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646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91484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0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6,858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191484 、00000000。
(四)釋明文件另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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