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聯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租用電信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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