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464號
TPDV,104,司促,16464,201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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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聯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租用電信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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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