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6385號)
(一)緣債務人郭瓊華於民國( 下同) 94年2 月4 日向聲請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JCB CARD :NO:0000-0000-0000 -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適用利率計
算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104 年8 月31日前,按年息利
率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算,於104 年9 月
1 日後,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 )計算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另依99年10月起依信用卡
定型化契約所示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4 年8 月24日止共計結帳新臺
幣197,584 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54,155元為自民
國94年2 月4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24日之消費款,新臺
幣106,829 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36,600元為違約金。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容後補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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