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珠(原名卓明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簽訂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或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卓珠(原名卓明珠)最新之戶籍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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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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