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306號
TPDV,104,司促,16306,201509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念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6714元 │08月04日起 │8月 31日止 │點七九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9 月1 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15807 元│08月04日起 │8月 31日止 │點九七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9 月1 日起 │      │       │
├──┼────┼──────┼──────┼───────┤
│ 004│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35139 元│08月04日起 │8月 31日止 │點五九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9 月1 日起 │      │       │
├──┼────┼──────┼──────┼───────┤
│ 005│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26760元│08月04日起 │8月 31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9 月1 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6306號)
  緣相對人謝念華於民國83年11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4 、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4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8 月3 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643 元及費用160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