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290號
TPDV,104,司促,16290,20150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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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義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名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名君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主 張積欠薪資及資遣費,應係本於僱傭關係而為請求,其法定 代理人非僱傭契約之僱傭人,與公司法第23條連帶責任尚屬 有間,聲請人對之請求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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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