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285號
TPDV,104,司促,16285,201509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浦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光
      匯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匯聚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沈弘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匯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浦電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