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昌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正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柒佰叁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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