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794號
TPDV,104,司促,15794,2015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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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昌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正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柒佰叁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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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