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773號
TPDV,104,司促,15773,201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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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費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松高分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松高分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未陳 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8 月26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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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松高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費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