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權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梅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兆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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