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96號
TPDV,104,司,96,2015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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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即龍太資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
人就龍太資訊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叁拾捌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 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民法第 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 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 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經本院104年度司字第96號裁定 選任為龍太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龍太公司)之清算人在案, 目前尚在進行清算程序中,為確實掌握龍太公司之整體債務 數額,俾便日後清算人得於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清算人報酬以 及進行清算完結申報作業,爰檢附清算已完成工作內容暨時 數明細表,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受本院選派為龍太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調 閱104年度司字第96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 請人擔任龍太公司清算人期間之報酬,應由本院決定之。審 酌聲請人於清算期間內聯繫龍太公司、公文往返行政機關、 調查並造具相關財產表冊,並完成如民國104年9月1日民事 陳報暨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事項,附表所載之投入時間總計為 7.5小時,又龍太公司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應非複雜 ,清算事務尚屬單純,及聲請人就本件清算事務已進行之工 作內容,認將來分配賸餘財產等清算事務工作為5小時為適 當,是總工作時數計12.5小時,並斟酌本件清算人之學經歷 及清算工作之內容,認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 合理。綜上,本件聲請人之報酬酌定為3萬7,500元【計算式 :3000×12.5=37500】,加計已支出之清算費用338元(即 登報催告債權費用,有廣告費收據1紙、報紙3份附卷足憑) ,爰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以3萬7,838元為適當【計算式: 37500+338=37838】。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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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太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