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理世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除已辦理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以外,其他適合擔任相
對人理世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人選,及是否願支付清算人
之報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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