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198號
TPDV,104,司,198,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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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理世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除已辦理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以外,其他適合擔任相
  對人理世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人選,及是否願支付清算人
  之報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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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