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184號
TPDV,104,司,184,2015090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劉琇威(原名:劉銘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
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
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 172條規定,屬非訟事件。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1/1頁


參考資料
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