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2號
原 告 衛佳正
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
被 告 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詹傑翔律師
李俊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