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4年度,523號
TPDV,104,事聲,523,201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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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523號
異 議 人 翁卿彬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秋
代 理 人 黃佑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四、中關於「黃翠屏」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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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