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振鐸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份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340,0
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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